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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。根据公安部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内容,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*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一、特别是有从事以下性质恶劣标准内容的:
1、 传播*秽色情视听节目、聊天室、图片、小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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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销售违禁品、军事政治评论、专门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的谣言、侮辱、诽谤等有害信息;
4、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公然反对国家宪法的;
5、 贩卖窃听器、枪支、爆炸物、毒品、针孔摄象头/机等违禁物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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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发布贩卖窃听器、枪支、爆炸物、毒品、针孔摄象头/机等违禁物品;